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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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了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時需要支付的費用。根據第1項規定,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中明確的收費項目需要支付,但如果使用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保訓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則不收取費用。若收費標準表中未明定的項目,則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此外,如果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時使用了保訓會現有設備提供的服務,則按照實際提供服務的費用支付。最後,如果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則郵遞費用以實際支出的金額計算。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需要跟問題有100%關聯度,可使用政府文書或法律規定中的相關收費標準表,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中實際應支付的郵遞費用範例作為支持。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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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