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 一 章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通則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以左列各項任務人員為限: 一、應友邦政府行政首長、外交機關之正式邀請,或外交上有特殊機密任務需要出國訪問,或報聘者。 二、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者。 三、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談判者。 四、其他公務奉准出差者。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凡外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二、供膳不供宿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六折,按日報支生活費。 三、供宿不供膳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四折,按日報支生活費。 旅費中有關交通費 (不含機票款) 及出國手續費、運費、特別費、辦公費、資料費、禮品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憑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者,應檢附機票票根及憑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