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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 7–104

7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8
行政院為籌編本次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另定之。
9
行政院主計處應於籌編本次總預算前,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作為匡計政府預算收支規模及分配歲出概算額度之參據。
10
行政院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經建投資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目經費、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臺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