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經建投資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目經費、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臺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根據上述問題所引用的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0 條,該法規要求行政院主計處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并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具體來說,包括經建投資計畫額度、科技發展計畫額度、補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目經費、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以及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含臺灣省及福建省政府)額度。此外,歲出概算額度還可依需要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根據附件的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主計處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裁定和苗栗縣政府的相關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和審議經過等資料,可作為對上述法規的具體範例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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