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行政院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 18–23共 6 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經建投資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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