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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 18–236

18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行政院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19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議。
20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經建投資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21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22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23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