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預算期間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依政府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七、工程及建築計畫,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大陸事務計畫,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職技訓練計畫,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