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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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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釋義,該條規定了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考量過去實收情形及各項發展因素,詳實編列並送交行政院和財政部。這顯示了編製歲入概算的重要性,並強調了審慎考量過去實收情形和發展因素的必要性。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引用中央政府的歲入概算資料,並提供相關的計算數據作為範例來支持此規定的具體應用和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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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