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9條,財政部應對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在規定時間將檢討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進行審議。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有責任對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提報審核會議,以確保預算編製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舉例:在台灣的司法院判決中,確認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的義務,並按規定時間提報相關審核會議。這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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