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1 條,該條款規定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以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此外,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依據附件13,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結果,例如初步審查會議的會議記錄或相關會議的決議文件。並且,也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關於中央補助事項的請求文件或相關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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