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政府在編製預算時的相關法規。其中第7條規定,行政院主計處必須根據政府施政方針,制定預算編製的原則,並提交給行政院審核後,再分配給各主管機關和台北、高雄市政府。 簡單來說,這段文字是在說明政府在編製預算時,必須遵循政府的施政方針,並由行政院主計處制定預算編製原則,最後再分配給各主管機關和市政府。例如,政府決定要加強國防,那麼在編製預算時就必須考慮到這個方針,並且制定相應的預算編製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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