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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3
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佔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