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遵照本辦法辦理。而基金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其中營業基金預算涉及營業基金部分,非營業基金預算則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此外,各基金之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举例:根据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預算案,可看到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98單位,分为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種收入基金及資本计划基金等四类。 以上述資料為依據,此舉符合所用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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