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佔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營業基金預算的編製應遵循企業化經營原則,除了獨佔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具有市場競爭性的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而非營業基金預算的編製則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的依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9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 - 預算法第4條、第21條及第96條 -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條、第7條 - 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上資料皆與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相關,並可作為該法條編製營業基金預算的理解和遵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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