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凡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營業預算) ;凡非營業基金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非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非營業預算) 。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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