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根據逐條釋義,這是在規定營業預算和非營業預算的編制原則。其中營業預算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而非營業預算則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具體來說,作業基金應致力於自給自足,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國庫的依賴。 參考資料方面,可引用財政部相關法規解釋或相關公告,以及最新的中央政府預算相關文件作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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