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凡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營業預算) ;凡非營業基金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非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非營業預算) 。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應悉照本辦法辦理,其中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營業部分包括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而非營業部分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編列之預算。各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的政府預算資料,根據九十六年度的非營業基金預算案的相關內容,對於非營業基金的分類作了詳細的說明,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等四類,并且對於各類基金的性質也做了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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