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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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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3 年 05 月 03 日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五章 附則
§ 30–31
共 2 條
第 30 條
開啟 ›
審計機關審
核
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
覆審
單位,將其
案由
、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
法令
條文、
核定
結果,編成案例,層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第 31 條
開啟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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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核定方法及程序
§ 19–29
回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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