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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五章 附則

§ 30–312

30
審計機關審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法令條文、核定結果,編成案例,層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