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31條,此準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生效。這表示準則的生效日期是指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在此例中,這表示該準則自發布日起至第三日生效。根據相關法規,這是法規適用原則的一部分,即法規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所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此準則自發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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