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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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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法令條文、核定結果,編成案例,層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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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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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