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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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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於已失效之債權憑證,是否已報該管審計機關查,如有未經報核者,應查明其原因及追償情形,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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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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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憑證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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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9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