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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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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決定之賠償款項,經應負損害賠償人員已賠繳一部或全部後,各機關如收回原有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者,得報經審計機關核定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退還原賠繳人。其已審核決定案件,經審計機關覆議或再審查決定,免除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擬轉銷損失款項或財物者,應將處理辦法報告審計機關核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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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審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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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8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款項,經應負損害賠償人員已賠繳一部或全部後,各機關如收回原有現金、票據、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