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已依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者,各承辦人員應注意其執行情形,如有逾期未將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者,應備函查詢或催告。經催告仍不答復或辦理者,得依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者,應依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我不知道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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