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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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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經審查決定免負賠償之責者,應通知各該機關解除其責任。對於決定賠償之案件,應定追繳期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㈠,審計法第78條規定了對於決定賠償的程序,包括通知負責機關解除其責任或者限期追繳賠償款項。這個法條是對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6 條的解釋和補充。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些程序和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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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經審查決定免負賠償之責者,應通知各該機關解除其責任。對於決定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