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經審查決定免負賠償之責者,應通知各該機關解除其責任。對於決定賠償之案件,應定追繳期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㈠,審計法第78條規定了對於決定賠償的程序,包括通知負責機關解除其責任或者限期追繳賠償款項。這個法條是對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6 條的解釋和補充。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些程序和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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