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已審查決定之賠償款項,如經查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經覆議或再審查程序,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前項所稱「相當價值」,係指核定賠償時,行為地之一般價格。所稱「顯然可計算之利益」,係指按市價估值,並依損益相抵之原則所計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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