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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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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程序辦理,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案件所為之准駁,及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均應送經覆審單位覆審,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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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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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