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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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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之審,應就個案特定事項及有關證件,分析事實查察左列情事: 一、有無違法舞弊情事。 二、有無故意、過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有無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四、各級經辦及主管人員之職掌劃分及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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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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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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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之審核,應就個案特定事項及有關證件,分析事實查察左列情事: 一、有無違法舞弊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