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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1.12.29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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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2. 前項詢問事項作成筆錄時,受詢人須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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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在執行提取時應依該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實施。
  2. 前項提取之簿籍憑證文件,應由該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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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61.12.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