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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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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第6條,審計人員使用稽察證時需要在上面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和姓名。這些稽察證是由相關的審計機關長官根據案情核發給審計人員的。在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立即將稽察證交還。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審計人員被派遣到某個公司進行審計工作,他需要使用稽察證在證件上載明相關的資訊,並在工作結束後將證件歸還給主管機關。

  • 本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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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第 6 條規定:「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