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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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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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第6條,審計人員使用稽察證時需要在上面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和姓名。這些稽察證是由相關的審計機關長官根據案情核發給審計人員的。在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立即將稽察證交還。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審計人員被派遣到某個公司進行審計工作,他需要使用稽察證在證件上載明相關的資訊,並在工作結束後將證件歸還給主管機關。
- 本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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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