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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七節 文書科

§ 211

21
二十一、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請發及典守。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相關業務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六)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 (七)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之處理。 (八)人民陳訴、訴願、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九)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移交報告之彙辦。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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