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請發及典守。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相關業務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六)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
(七)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之處理。
(八)人民陳訴、訴願、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九)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移交報告之彙辦。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七節 文書科
§ 21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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