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二、臺灣高等法院(法院組織法院公務員服務法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暨其他法令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執行職務。
三、本院主管事務分審判、行政二部分,除審判事務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其職權外,行政事務及行政監督,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四、本院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但有特別情形得延長之。 星期六、日、紀念日或辦公時間外得派員輪流值日;每日得派員輪流值日(夜)。
五、本院員工上、下班,應於到、退勤時刷卡或簽到、退,不得遲到早退,其因正當理由不能上班時,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 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八、本院庭長、法官以外職員之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九、本院得隨時召開各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由院長或書記官長主持,各單位行政主管亦得隨時召開各單位人員會議,討論有關業務。
十、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不得接見賓客,但因公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
十二、(刪除)
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
十四、本院對外行文,應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十五、院長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本院及所屬法院之司法行政。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其考核。 (三)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類,並得指定庭長襄助之。 (四)考查案件之進行及遲延未結案件之監督稽催。 (五)核定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編制之調整,並報請司法院審核。 (六)本院年度概算之增減擬編及預算之執行、變更、追加。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之執行及監督執行。 (八)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之核定。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薦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之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之核定。 (十)本院職員及所屬法院院長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及考核。(十一)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請假核准。 (十二)本院對外契約之核定及代理人之指定或委任。 (十三)本院各種建築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十四)本院公設辯護及行政事務之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之徵詢。(十五)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之裁決。 (十六)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對外重要會議之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 (十七)其他宜由院長處理之重要事項。
十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之處理並定其分配。 (二)對於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及獎懲擬議。 (三)電腦抽籤分案事務之監督。 (四)充任合議審判之審判長並主持裁判之評議。 (五)核定已結案件卷宗之發送。 (六)審核本庭法官所擬之裁判書類。 (七)本庭每月案件未結表之核閱。 (八)經院長授權代行決定之本庭文稿核發。 (九)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查簽、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十)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十一)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製作辯護書。 (三)對於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之監督。 (四)訴訟輔導科有關法律問題指導。 (五)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 (六)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事)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七)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
二十、民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人工及電腦之維護。 (三)輸入全國前案資料及查復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搜索、拘、提、押、留置、收容票及同行書等之製作。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 (七)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 (十一)通譯事務之分配。 (十二)通緝、撤銷通緝書及協尋、撤銷協尋書等之製作。 (十三)庭務員之管理。 (十四)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 (二)司法收入事項。 (三)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六、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及核轉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本院資通安全之規劃與推動,及所屬機關之督導與稽核管理事項。 (十一)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二十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九、人事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任免、遷調、留職停薪及相關申訴事宜。(三)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助理之人事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本院職員考績升等案件。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含調二審辦事法官)工作歷練。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委任人員職務遷調。 (八)高、普考及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訓練及訓練期滿請領證書。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約聘、僱人員之聘用、約僱及遴用甄試等事項。 (十)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事項。 (十一)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事宜。 (十二)關於法官減少及停止辦案事項。 (十三)人事資訊工作之辦理。 (十四)本院員工到離職手續。 (十五)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六)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人事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相關保障事項。 (二)關於人事案件陳訴、檢舉事項。 (三)職員在職訓練、升官等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赴大陸事項。 (五)學分補助費審核發放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考績(成)。 (七)關於法官、公設辯護人辦案書類及法官專業化事項。 (八)本院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九)法官職務評定事項。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團體績效評比。 (十一)法官進修考察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二)律師轉任法官辦案及風評情形函查事項。 (十三)法官評鑑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四)後備軍人逐次及儘後召集事項。 (十五)本院及所屬法院人事人員之人事事項。 (十六)各項人事資料之移轉。 (十七)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八)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一、人事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待遇、福利事項。 (二)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事項。 (三)本院退休(職)及撫卹遺族人員照顧。 (四)職員各項保險及健康檢查。 (五)生活津貼事項。 (六)本院職員到離職及級俸審核通知。 (七)各項人事資料之登記、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製。 (八)職員在職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九)本院職員錄彙編與分發。 (十)本院職員簡歷冊編製及保管。 (十一)本院職員職員證、識別證之保管、核發。 (十二)關於各項集會、慶典及文康體育活動。 (十三)本室公文登記、收發、稽催、章戳之保管。 (十四)各種獎章、獎牌之表揚及審核事項。 (十五)本院職員加班審核登記、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休假補助費審核、所屬各法院職員請假疑義等事宜。 (十六)本院所屬法院首長差假事宜。 (十七)本院職員心理健康諮商補助事項。 (十八)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九)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二十)其他不屬各科及交辦事項。
三十二、會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及預算分配。 (二)本院歲入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三)本院歲入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四)本院歲入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配合相關抽查。 (五)本院歲入類各項報表、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年度單位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成報告有關會計事項之審核。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動支預備金及各項專案經費之核轉。 (八)本院所屬法院預算執行及會計實務之檢查。 (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所屬法院之監政府採購法 (十)會計相關法規彙辦、核轉。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本院經費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刑事補償之核撥。 (五)本院經費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六)本院經費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各項報表之編製。 (七)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表及保留申請表之編製。 (八)本院經費類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九)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 (十)本院財產轉帳傳票之編製與保管。 (十一)本院財產盤點及宿舍檢核之監辦。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五、統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五)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六)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七)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本院所屬分院統計法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九)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本院轄區地院刑事確定判決資料袋之抽取、登記及發還作業。(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六、統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事件廢棄原因統計作業之規劃、查登、審核、彙編。 (五)本院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六)本室年度計畫之擬定、考核。 (七)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八)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法腦化作業之推行。(九)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十)本院所屬分院民事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十一)本院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二)本院網站統計資料更新作業。 (十三)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保管。 (十四)本室圖書資料之管理。 (十五)本室預算編列及總務行政。 (十六)本院「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 (二)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八)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線上查核計畫報送、彙整統計法行政作業。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公務統計實務手冊增修規劃及相關作業計畫修正陳報。 (十一)年度司法統計業務檢討會提案評估彙整。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八、政風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機構組織與編制。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執行檢討之策劃、擬定。 (三)本室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 (四)本院所屬法院政風人員風紀視察業務。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等事項。 (六)督導本院所屬法院之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七)本院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九)洩密案件之處理。 (十)本院有關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十一)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二)本室一般綜合業務管理。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九、政風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廉政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蒐編、擬訂、推動、宣導及執行。 (三)涉及司法風紀、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處理、會辦及考核獎懲建議。 (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五)社會參與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六)廉政民意調查與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七)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 (九)本院廉政會報秘書業務。 (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諮詢服務。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十二)業務稽核與採購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四十、各科室應辦事項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與他科室協調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由書記官長商決之。
四十一、各單位簿冊每年更換一次,並更新進行號數,但斟酌情形無更換之必要者,得僅標明年度及新進行號數繼續使用。 前項簿冊封面上端書寫簿冊名稱,中間書科室名稱,下端寫中華民國年月日。
四十二、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長官判行或簽發交還後,應即繕校用印,並須蓋用校對、監印人員之名章,方可發文。 前項稿件由擬稿人員負校對之責。
四十三、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有遲誤者,得視情節之輕重陳報院長議處之。
四十四、書記官長為檢討各科室行政事務,得召集各科室主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受多數意見之拘束。
四十五、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訴訟關係人書狀,應核對收狀清單切實逐件點收,依性質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辦理分案;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事件或非本科應收辦之書狀函件,應函轉相關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切實逐件點收,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辦理分案。 3.分案: (1)民事分案,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經審核不符分案規定者,報請輪值監督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備函退還原法院或交還原承辦股處理。 (3)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之案件,於分案前,應報請民一庭庭長依該原則處理。 4.查詢作業: (1)使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或法務部對外連線單一登入窗口等查詢財產所得、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應載明股別、案號,並蓋用書記官及法官職章,以備政風室稽核。 (2)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民刑事紀錄科查詢時,登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5.資料彙送: (1)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審判長。 (3)依「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規定,視為維持或不予列計之案件,檢附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送請核閱及輪分審查。 (4)每月製作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5)彙整各項 E 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以上,而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科。(7)會計室製作之國庫實發而未收之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彙總表,按月分送承辦股催收,並按季陳報催收情形。 (8)收受現金或票據時,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規定登載現金及票券日報表,送交承辦股辦理通知入帳及銷帳等程序。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外,並依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羈押被告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案件或非本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分案。 3.分案: (1)刑事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立即報經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對於羈押抗告案件,依「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辦理。 4.前案資料中心: (1)一般刑事案件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2)使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各項資料及前案資料查詢,均依「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受理查詢。 (3)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本院各科室查詢時,登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事人、選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4)依裁判書之記載,登錄並核對前案資料。 5.資料彙送: (1)裁判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庭長。 (3)辦案成績簽視為維持程序,檢附相關書類及審查表送輪值庭長審查。 (4)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更三審以上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科。 (5)彙整各項 E 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每月製作案件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並依其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四十七、文書科處理事務之程序: (一)文書科辦理文書業務,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其相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二)監印: 1.監印人員須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妥慎蓋用印信章戳,並妥為保管。各種文件應經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核判後,始得用印。 2.監印人員於裁判書正本蓋用院印或套用院印時,應審核原本有無合議庭法官簽名,正本經承辦書記官蓋章或套用書記官章後,始得蓋用院印或套用院印。 3.一般文件應經校對人員加蓋校對章,始予用印。 4.蓋用院印及院長職章,均應設專簿登記,以供查考。 5.套用院印之裁判書正本、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民事裁判費聯單及預算書、決算書封面、封底等,應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到場監視,並檢視民事裁判費聯單編號有無遺漏或跳號,點收後切實銷毀試印之紙張及妥為保管攜回之印版。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辦理。 6.蓋用證明身分之印信,應經證明人員簽請院長核准,始予用印。 (三)收發: 1.收受文件、書狀,應檢核確係送遞本院者,再予收受。 2.收受密件或首長親啟文件,應設專簿登記、送閱。 3.收受文件應詳點附件,如有欠缺,應即聯繫補正,如不能即時補正者,應予退還。 4.收受文件、書狀均應於適當位置蓋用當日之日期戳及收件人之姓名,依公文之性質,分別依序登載及編號,到院遞送之各項書狀,均應加註收狀之時間。 5.對於送達無著,郵局退回之文件,應於登錄後即時退還承辦人辦理。 6.發文應注意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已蓋用印信,再依序編列發文號或註明發文日期;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7.發文封套應詳確載明收件機關或收件人姓名及其地址及速別,如有地址欠明,應請承辦人提供。 8.收發文件均應於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速件或最速件應隨時為之。 9.當事人不明規定將案款逕寄書記官私人名義收受,如信封已註明股別或案號,收文人員能察知內附訴訟案款者,應登專簿(臺灣高等法院當事人郵寄現金匯(支)票登記單),交總務科收費處依規定作業程序處理,並將案款隨同總收文表送交紀錄科分案室轉送承辦股。如無法察知係當事人投寄內附案款者,除依一般代收同仁私函登簿送書記官收受外,該書記官應至遲於翌日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出納處理。 10.郵資支出應逐項登記,按旬詳列明細表層送院長核閱。 (四)文牘: 1.辦理相關業務會議之籌備、記錄及紀錄之陳核、發送。 2.辦理有關行政令函之陳轉,及其修訂之彙整陳轉。 3.陳訴及行查案件,應設辦案進行簿登記並悉依最速件處理,其陳復時限不得逾四十天,如未能即時陳報調查結果者,應先行陳復逾限原因,其分案送庭長審核者,悉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處理之。 4.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 5.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每年舉辦一次,於適當時期簽請院長指定日期,召集所屬法院院長、本院全體庭長、所屬法院民刑庭及專業法庭庭長、法官代表參加,並將研討提案結論送請司法院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後,得視情形編印成冊分送所屬法院及相關機關參考。 6.所屬法院陳報之法律座談會研討紀錄表,應按民刑訴願法送請本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辦理),並由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後,轉陳司法院,並復知各該法院參考。 7.司法院規定各項民刑業務書面報表,應注意期限,彙整陳報。 8.關於各地方法院破產宣告資料,應隨時監督各法院是否確實鍵入電腦,以備配合各項選舉查核候選人消極資格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依法查核各項消極資格之用。 9.編撰本院業務報告,應先擬綱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再行蒐集資料撰擬。 10.受理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應依照「民事閱卷規則」、「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閱覽評議意見,應依「閱覽評議意見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辦理。閱卷室應備置登記簿,交卷給閱應詳點卷數及附件,請聲請人蓋章或簽名,收回時亦同。並隨時眼同監視,以防塗抹、污損、撕毀、增刪等情事。 11.律師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民事閱卷規則意事項」辦理。 12.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13.國家賠償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14.法官自律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辦理。 15.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之行政作業應依「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及相關函示規定辦理。 16.所屬法院院長移交案,應先分送各業務主管科室簽具審核意見陳報司法院核復。 17.庭長、法官、書記官交接清冊經院長核定後,彙集保管之。18.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及「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辦理。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四十八、研究考核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本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研究考核科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三)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各項重要行政指示與會議之決議,策畫年度工作目標編訂之。 (四)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指定專人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研究人員應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 (五)下列事項應予管制考核並檢查稽催。 1.上級機關指定列管。 2.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 3.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4.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5.行政公文管制。 6.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7.院長批交管制。 8.檢查開庭。 9.檢查裁判主文之公告及通知。 10.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 11.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 12.紀錄書記官業務之抽查。 13.檢查便民禮民執行情形。 14.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六)前項第 1 至 4 款之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應填制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主辦單位訂定管考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辦理結果於陳院長核閱後,上網陳報或函報司法院。 (七)行政公文管制,採行政公文管制系統,定期檢查及稽催,按月核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八)對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管制期限之案件,以研考系統列印催辦單或通知單,稽催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並將稽催結果陳報院長核閱。 (九)開庭情形,每月彙整法庭錄音系統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裁判主文部分,以研考系統查詢主文登錄、公告及上傳情形,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十)民刑事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送達,按月檢查,陳報結果;原本遲延交付部分,每月 25 日前,應於司法院「法官交付原本遲延管考系統」中,完成上網陳報作業。 (十一)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執行、歸檔之發送卷宗,應按月檢查,對已逾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填載未能發卷原因,由研考科加以列管,並將催辦管制結果陳報。 (十二)每月抽查紀錄書記官之業務數股,對缺失部分,經書記官改進後,將檢查結果陳報院長。
四十九、總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出納作業: 1.出納人員辦理員工薪資等各款項(劃帳)發放、經費類款、歲入類之罰收款、訴訟案款及依法管理點收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之收付、存管、移轉及帳冊之登記、編製等事務,其作業流程依「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2.出納人員辦理事務除按有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有關規定為之。 (二)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1.贓證物之管理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2.管理贓證物品人員於收到隨案移送之贓證物品,應即將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登載於「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並按每一物品加掛籤條,保管於贓物庫,善盡保管之責。 3.應視物品數量設架、按件分區保管,註明於前項登記簿內,以利查調,調取時亦應設簿登記。 4.扣押物沒收物如屬軍用物品,已處分沒收沒入時,應送有關軍事機關處理,如屬硬幣、外幣、金銀飾物,則送指定之金融機關處理。 5.經通知沒收物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金錢類直接繳庫。 (2)屬於物品類拍賣將價金繳庫,依規定應先造冊函請有關公會派員鑑定底價,陳准後邀請有關機關定期公告拍賣。 (3)屬於兇器類如槍枝刀械類等物品,應依「法院處理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辦理。 (4)屬於賭博案件之賭具、妨害風化案件之猥褻物品、及無價值廢物等應予銷燬者,應先行列冊陳報核准後,並函請有關機關如巿政府、巿議會、巿警局等分別派員蒞場監燬。 前開物品之處理應當場作成紀錄,並備文檢附清冊陳報司法院備查,對於前開處理事務得委請就近之地方法院合併辦理之。6.對於前目之物品發還,應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之。 (三)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有關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務,由庶務及財產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財物之購置,應先查明是否確屬需要後依序陳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之。 2.採購物品不問整批或零星,應注意其規格而且前後一致,並須多方查詢(估)價格,以實用、物美、價廉為原則,其數以足供三個月以上之使用量,以為整批採購,對於土地、建築物、財物或勞務等各項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之。3.購置財物完成或營繕工程完工時,應由主驗人員會同會計及政風監驗人員,根據發票、合約、圖說、規格樣品及其他單據文件,逐項檢查驗收。 4.前項財物驗收後,除當場由主驗人員、相關人員或監驗人員簽章並作成紀錄外,應連同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會計室結算,並應填具財物購置清單送保管人員為增加之登記。 5.購置財產或營繕工程驗收時,其數量規格、結構,如與樣品、合約、圖樣說明不符,或有其他之瑕疵時,應督飭承包廠商,依照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6.財產購置後,應由財產保管人員妥慎保管,按照規定分類編號、黏貼財產牌,其分配指定單位使用時,應點交使用單位保管人,填具保管單負責保管,不得任意移動,員工個別使用者亦同。 7.財產管理人員及使用單位保管人,應隨時盤查財產,有無移動或減少情事,至少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同會計人員全部盤查一次,盤查完畢並編造財產目錄陳核。 8.財產損毀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修復而不經濟,或房屋因須拆除改建應予報廢者,應填具財產損毀報告表,依據有關報廢之規定,陳報核定,或陳報司法院轉送審計部核定之。 9.財產報廢經核定後,保管人員應為減損之登記,如有剩餘價值時,應分別變價或轉撥其他機關利用之,無價值者依銷燬之方式處理之,變價之價款應即繳庫。 10.購置一般文具應用物品,應會同會計人員,根據估價單、請購單,或議價紀錄或發票而為驗收,如發現數量、品質與原約原樣不符或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廠商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11.物品管理人員應分類妥為存放,力求整潔,並加標籤,注意或防止遭受蟲蛀鼠噬、火災、潮濕等損害,並依增減每月盤存後編造增減報告表陳報。 12.財產及非消耗物品,應經常檢查修理,非至使用年限屆滿,或確實不能使用時不得報廢。 13.訴訟文書例稿、簿冊等印刷品應注意格式有無更易,紙質是否適用,並應詳加校對,不得錯誤,每次付印或添印之文件,事前須送使用單位主管核對蓋章後始得付印。 14.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發給,領發後並應隨時登帳,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每週檢查一次,如發現即將用罄者,應即請購補充之。 15.庶務人員為零星採購或緊急必要之支出時,得簽請院長准借出若干現金為零用金。 16.零用金之收支,應隨時逐件登記零用金備查簿,其結存現金,必須單獨存放,且與帳簿結存相符。 17.零用金非經核准,不得為墊付他項借支。 18.以零用金採購之物品,其驗收、保管、領發等均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19.零用金支付後,應造具零用金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請核銷。 20.對於必需先付現金,始能取得憑證之支付,如其金額較大者得簽准以總務借支之方式辦理,取得憑證後送請會計室轉帳。 (四)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有關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由庶務人員及財產管理人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公有廳舍分辦公廳舍及員工宿舍,其新建必須為事實需要,並已請准預算時辦理之。 2.為維護公有廳舍使用年限,應視經費情況隨時注意檢修。 3.辦公廳舍之使用應妥為分配,其佈置應力求整齊劃一,傢俱式樣及顏色亦應力求調和整潔。 4.每日退公後應督促工友清掃辦公處所,並關閉電源後始得離去。 5.辦公室及法庭應適時利用假日舉行大掃除,所有門窗桌椅及櫥櫃等須定期清擦。 6.為維護辦公室肅靜,外賓除接洽公務必要者外,不得引進辦公室,應在會客室接談。 7.宿舍之管理及分配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五)同仁福利: 1.本院員工福利設施現設有男女理髮部、餐廳部、醫療部外,並隨時調查員工意見,擬定具體辦法,陳請核准辦理。 2.同仁遇有婚、喪、病、育等事項需要協助時,應予注意照顧。3.平時或節日,本院得經請准辦理各項自強文康活動。 4.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貸款配額,應依法令規定核辦本院同仁申請配貸及所有相關作業之處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1.本院移撥或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5)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6)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2.本院移撥或新僱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1)履歷表二份。 (2)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3)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4)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5)學歷證件影本。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應具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3.本院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因特殊情事或事實需要時得採彈性上班。 4.本院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本院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5.本院工友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工友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工友如有違反本院工友工作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召開本院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或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終止勞動契約。 8.工友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 9.其他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辦理之。 (七)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本院各項會議之會前準備及會後清理。 2.各項車輛之集中管理調配使用、保養與修護及如何節約能源等事務。 3.所屬法院有關本點各節之總務部門之監督與審核事務。 4.長官臨時交辦事項及司法大廈內各機關有關總務工作之協調合作事務。
五十、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對下列各款事項負稽查之責: (一)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數額相符。 (二)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五十一、資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圖書應詳細分類、編目、登簿,井然有序,以利查閱。其為公有財產者,應登記財產目錄,借書給閱應執借據,並訂相當時間予以催還。 (二)檔案管理應依「檔案法」暨相關子法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辦理,文卷保存期限,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所屬法院陳報檔案銷毀目錄,應逐案詳加審核,簽擬具體意見,報請院長核准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函復。調閱案卷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辦理。 (三)每年於圖書採購後,應編製本院新置圖書目錄,印送或以電子傳閱方式周知本院各職員。
五十二、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五十三、訴訟輔導科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五十四、資訊室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辦理。
五十五、法警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五十六、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事務之處理,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五十七、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司法院。
五十八、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庭長代理。
五十九、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六十、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法官代理。
六十之一、公設辯護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他公設辯護人代理。
六十一、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科長代理。
六十二、書記處所屬各科室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書記官代理。
六十三、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