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
該法規指出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1 條,要求該院職員在處理事務時,除非由於性質或特殊情況無法立即辦理,否則應立即處理,並力求便民。這條法條強調了法院職員應該積極、高效地辦理事務,並關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可使用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規或辦事要點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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