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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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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指出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1 條,要求該院職員在處理事務時,除非由於性質或特殊情況無法立即辦理,否則應立即處理,並力求便民。這條法條強調了法院職員應該積極、高效地辦理事務,並關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可使用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規或辦事要點作為參考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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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