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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九節 總務科

§ 231

23
二十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 (二)司法收入事項。 (三)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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