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
(二)司法收入事項。
(三)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九節 總務科
§ 23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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