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 (二)司法收入事項。 (三)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23 條列舉了總務科的職掌,主要包括經費出納、司法收入事項、贓證物品的保管及處理、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同仁福利事項、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這些職掌的內容可以在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3條中找到。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臺灣高等法院的內部規定或文件,以確定總務科的職掌和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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