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會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及預算分配。
(二)本院歲入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三)本院歲入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四)本院歲入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配合相關抽查。
(五)本院歲入類各項報表、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年度單位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成報告有關會計事項之審核。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動支預備金及各項專案經費之核轉。
(八)本院所屬法院預算執行及會計實務之檢查。
(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所屬法院之監標、監驗。
(十)會計相關法規彙辦、核轉。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五節 會計室
§ 32–34共 3 條
三十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本院經費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刑事補償之核撥。
(五)本院經費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六)本院經費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各項報表之編製。
(七)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表及保留申請表之編製。
(八)本院經費類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九)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
(十)本院財產轉帳傳票之編製與保管。
(十一)本院財產盤點及宿舍檢核之監辦。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四、會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核轉本院及所屬法院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
(二)本院及所屬法院會計人員人事資料維護作業。
(三)本院及所屬法院會計檔案銷燬、核轉。
(四)本室收文、發文、收件、呈核、送達及公文系統收發資訊之處理。
(五)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
(六)本院內、外網路會計資訊維護作業。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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