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會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及預算分配。 (二)本院歲入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三)本院歲入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四)本院歲入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配合相關抽查。 (五)本院歲入類各項報表、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年度單位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成報告有關會計事項之審核。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動支預備金及各項專案經費之核轉。 (八)本院所屬法院預算執行及會計實務之檢查。 (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所屬法院之監標、監驗。 (十)會計相關法規彙辦、核轉。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32條所述,會計室第一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編製和分配本院的概算和預算。 (二)處理本院內部審核相關事項。 (三)審核本院的歲入相關原始憑證,並負責製作和保存各種憑單和傳票。 (四)核對本院的歲入相關帳單,並協助進行相關抽查工作。 (五)負責編製和保存本院和所屬法院的各種報表、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和年度單位決算報告。 (六)審核本院和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成報告中的會計事項。 (七)核轉本院和所屬法院的動支預備金和各種專案經費。 (八)檢查本院和所屬法院的預算執行和會計實務。 (九)根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和所屬法院的監標和監驗工作。 (十)處理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事務,並進行核轉工作。 (十一)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會計室第一科負責本院的會計相關工作,包括概算和預算的編製和分配、歲入原始憑證的審核和憑單傳票的編製與保管,以及報表和決算報告的編製和保管等工作。其中還包括對帳單進行核對、動支預備金和專案經費的核轉、預算執行和會計實務的檢查,以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工作的辦理等。除此之外,會計室第一科還需要協助辦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說明主要是根據該辦事要點第32條的內容,其中提到了具體的工作項目和職責範圍。作為參考資料,我參考了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32條本身。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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