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五節 書記官長
§ 19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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