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9條的規定,書記官長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 負責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並受到院長的指示。 (二) 處理由院長交辦的事務及機密文件。 (三) 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中有一般疑義的事項進行審核和擬議。 (四) 簽轉上級或同級機關來的文件。 (五) 負責指揮監督本院書記官以下的人員,以及提出獎勵或懲處擬議。但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等科室配置的人員,可能被授權其主管進行指揮監督。 (六) 在院長的授權下,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 主持一般資料的蒐集工作。 (八) 策劃本院重要會議。 (九) 審核本院重要文件。 (十) 簽發本院一般文件。 (十一) 判行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 (十二) 處理其他經院長授權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範圍涵蓋了本院的行政事務、文件的審核和簽發、人員的指揮監督以及其他由院長授權的事項。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的最新版本,並且沒有特殊的案例或範例與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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