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