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三節 法警室
§ 27–28共 2 條
二十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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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7–28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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