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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三節 法警室

§ 27–282

27
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之責。
28
二十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