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27 條規定,法警需受院長的監督指揮。書記官長和法警長則負責執行院長的命令,對法警進行直接監督和考核。根據這一規定,院長對法警的指揮監督具有法律效力。書記官長和法警長則負責監督法警的執行情況。例如,如果有違反指示或執行不當的情況,書記官長和法警長有責任對法警進行評估和監督,以確保他們履行職責的準確性和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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