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之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