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政風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機構組織與編制。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執行檢討之策劃、擬定。
(三)本室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
(四)本院所屬法院政風人員風紀視察業務。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等事項。
(六)督導本院所屬法院之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七)本院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九)洩密案件之處理。
(十)本院有關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十一)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二)本室一般綜合業務管理。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七節 政風室
§ 38–39共 2 條
三十九、政風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廉政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蒐編、擬訂、推動、宣導及執行。
(三)涉及司法風紀、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處理、會辦及考核獎懲建議。
(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五)社會參與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六)廉政民意調查與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七)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
(九)本院廉政會報秘書業務。
(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諮詢服務。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十二)業務稽核與採購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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