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政風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廉政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蒐編、擬訂、推動、宣導及執行。 (三)涉及司法風紀、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處理、會辦及考核獎懲建議。 (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五)社會參與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六)廉政民意調查與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七)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 (九)本院廉政會報秘書業務。 (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諮詢服務。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十二)業務稽核與採購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