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三節 法官
§ 17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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