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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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