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