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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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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法官的職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法官負責調查、審理案件,並進行評議,以及製作相關的裁判書。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法官負責審核訴訟及相關文稿的內容。 三、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法官負責指揮和監督法官助理的工作。 四、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法官負責對所配屬的書記官提出獎懲建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法官負責審核案件的結案情況、遲延案件未結的原因等報表。 六、院長指定的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法官負責執行院長指定的業務檢查,處理人民陳訴事件,研擬和規劃適用法律疑義的相關工作,並推動司法業務的革新。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法官負責指導配屬的書記官製作送達裁判書類正本,並監督上訴抗告案件的送卷,以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的檢查工作。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法官負責評估下級法院的法官辦案的優劣情況。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的行政事項 法官負責執行院長及庭長交辦的其他行政事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 裁判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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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