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之處理並定其分配。 (二)對於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及獎懲擬議。 (三)電腦抽籤分案事務之監督。 (四)充任合議審判之審判長並主持裁判之評議。 (五)核定已結案件卷宗之發送。 (六)審核本庭法官所擬之裁判書類。 (七)本庭每月案件未結表之核閱。 (八)經院長授權代行決定之本庭文稿核發。 (九)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查簽、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十)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十一)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6條,庭長具有以下的職掌: 1. 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的處理,並確定其分配。 2. 監督考核本庭職員的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並提出獎懲建議。 3. 監督電腦抽籤分案的事務。 4. 充任合議審判的審判長,並主持裁判的評議。 5. 核定已結案件卷宗的發送。 6. 審核本庭法官所起草的裁判書類。 7. 核閱本庭每月未結案件表。 8. 經院長授權代行決定的本庭文稿核發。 9. 執行院長指派的對本院及所屬法院的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的查簽、適用法律疑義的研擬及規劃,以及推動司法業務的革新等。 10. 考查下級法院法官的辦案優劣。 11. 執行院長交辦的其他行政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庭長除了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的處理外,還有充任合議審判的審判長,並主持裁判的評議。這意味著庭長在合議審判案件時,擁有指揮法庭並做出裁判的權力。 參考資料: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isplayFile?src=/lawnoc/0580400020_fi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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