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一節 訴訟輔導科
§ 25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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