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25 條明確了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這項職掌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司法院所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這表示訴訟輔導科在處理大陸地區居民來函時,特別是針對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時,需要對該函件給予適當的函覆回應。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這表示訴訟輔導科在處理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需要引導參觀者參觀法院的相關設施並為他們提供相應的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這表示訴訟輔導科負責管理司法志工和訴訟輔導員的相關事宜,包括招募、培訓、監督等。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這表示訴訟輔導科需要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的便民和禮貌服務措施,以提供更好的服務給當事人和公眾。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這表示訴訟輔導科負責彙整和核轉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的職掌事項,並進行相關事項之轉發。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這表示訴訟輔導科還負責處理其他便民服務以及由長官交辦的事項,具體內容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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