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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轉事項。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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