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與管理,具有參考價值或足資討論之裁判書類遴選與管理。 (二)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等徵集、管理與轉發。 (三)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四)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4條的規定,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處理圖書、報刊的徵集、閱覽和管理工作,包括對具有參考價值或足以討論的裁判書進行選拔和管理。 (二)負責徵集、管理和轉發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等文件。 (三)負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等檔案管理工作以及相關設施事項。 (四)協助所屬法院處理資料科的事項,並進行相關的彙辦和核轉工作。 (五)處理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的事項和長官交辦的工作。 在資料科的工作中,重要的是確保所徵集、管理和轉發的裁判書、法令等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和保管。同時,也需要負責相關的檔案管理工作,包括點收、立案、編目等,以確保檔案資料的有序和安全。此外,還要處理其他與法律資料相關的工作,例如閱覽服務、查詢回答等,以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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