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八節 研究考核科
§ 22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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