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