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2條,研究考核科的職掌涵蓋以下內容: (一)推行研究發展工作和行政革新。 (二)編制年度工作計畫。 (三)稽催和管理行政公文。 (四)檢查和管理案件進行以及結案後的裁判原本、正本和發卷。 (五)追蹤、管理和考核列管項目。 (六)進行自我檢查。 (七)策劃業務檢查事項。 (八)進行年度工作評核。 (九)執行所屬法院研考科的彙辦和核轉事項。 (十)處理其他相關的研究考核和主管交辦的事項。 根據資料可以看出,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2條主要是關於研究考核科的職掌和職務範圍,其中涉及到工作計畫的編制、行政文件的處理、案件的檢查以及追蹤和管制列管項目等。此外,該條還涉及到自我檢查、業務檢查策劃、年度工作評核等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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