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研究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