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統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五)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六)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七)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本院所屬分院刑事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九)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本院轄區地院刑事確定判決資料袋之抽取、登記及發還作業。(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十六節 統計室
§ 35–37共 3 條
三十六、統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事件廢棄原因統計作業之規劃、查登、審核、彙編。
(五)本院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六)本室年度計畫之擬定、考核。
(七)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八)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九)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十)本院所屬分院民事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十一)本院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二)本院網站統計資料更新作業。
(十三)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保管。
(十四)本室圖書資料之管理。
(十五)本室預算編列及總務行政。
(十六)本院「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
(二)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八)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線上查核計畫報送、彙整及其他行政作業。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公務統計實務手冊增修規劃及相關作業計畫修正陳報。
(十一)年度司法統計業務檢討會提案評估彙整。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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